【国宝品鉴】宋代墓砖

admin 2024-11-08 140人围观 ,发现264个评论

宋代墓砖,陶质,宋代,长宽均为33厘米左右,高约6厘米,重10千克左右,共十五块,除了其中的两块略有残损之外,其余均保存完整。1967年发现于河南滑县八里营公社(乡)万集村,现藏河南大学文物馆。

宋代墓砖

1967年,河南滑县八里营公社(现改为乡)万集村(原名沙波寨)的农民在当地修避水台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占地面积较大但是形制简陋的古墓群,其中出土了一些带字或不带字的方砖,被部分农民带回去作他用。当时的县文化馆搜集到几块带字砖,根据内容判断其为军人墓地,河南大学教师宋采义先生等闻讯后与滑县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当地进行了调查,根据群众的描述以及文献记载,推断这片墓地应该是宋代卫南县的漏泽园墓地。河南大学所藏的这几块墓砖就是当年宋采义等老师在调查时所收集到的,原有30多块,但由于间隔时间太长,其间又经历了文物馆的重修,如今仅剩下十五块。砖块基本都为青灰色,年代均为宋徽宗时期,规格较统一,约为33×33×6厘米,重10千克左右,仅单面有字,字迹虽然不美观,但基本都算工整和清晰,现将其所刻内容分别摘录如下:

刻文:乙丑五十字号妻阿苗乞葬本夫oo尸首,政和八年八月初一日葬

刻文:乙丑五十三字号不知姓名o姓oo,年約oo六已來,政和o年九月十二日葬

刻文:甲子十七号第二都保長郭溫o到不知姓名軍人尸首,政和o年十月十o日葬

刻文:丙寅二十二字号撿訖獄內贼人王德尸首,年約三十四五已來,宣和三年十月初七日葬

刻文:乙丑六十五字号軍人逯萬尸首,年約十二三已來,宣和二年正月五日葬

刻文:乙丑三十……字号不知姓名軍人尸首,年約三十四五已來,政和八年正月十二日葬

刻文:乙丑九十八字号不知姓名軍人尸首,年約二十一二已來,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葬

刻文:甲子七十一字号不知姓名軍人尸首,年約二十七八已來,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葬

刻文:甲子七字号oo士李元尸首,政和四年二月二十o日葬

刻文:乙丑四十九字号不知姓名百姓尸首,年約四十七八已來,政和八年七月十六日葬

刻文:刻字不多且模糊,仅有“李成剛李王(金?)相”几个字可以看清

刻文:乙丑二十八号軍人左進尸首,年約三十六七已來,政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葬

刻文:ooooo字号百姓樊青尸首,年ooo,政和六年八月二十o日葬

刻文:乙丑九十o字号兵oo德尸首,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葬

刻文:乙丑五十字号婦人阿苗無力乞葬本夫翟询尸首,政和八年八月……

观察发现,这几块墓砖上面的刻字内容较为简单,记录格式基本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死者编号、身份、姓名、年龄以及埋葬时间。为了便于进一步的分析,将砖铭反映的内容整理为下面的表格:

墓砖信息表格

表格提供的信息有以下几个方面:

编号:由上表可知,每一块墓砖所代表的墓主人都有唯一的编号,且都为“干支+数字+‘字号’”的格式。一般来讲,漏泽园墓砖的编号依据是否包含千字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后者通常以一百为一个计数单位。据记载当时的政府只是强调要有编号而没有规定具体的编制办法,因此已发现编号形式也不尽相同。像滑县这样采用第二种类型,很可能与使用千字文编号本身需要工作者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以及以整百计数更加便捷有关。

身份:十五块墓砖上出现的身份有军人、百姓以及贼人三种,这些人基本都处于社会下层;其中在乙丑五十字号墓砖上出现了称呼女子为“婦人”的情况。“婦人”一词在宋代既可以作为全部女性的统称也可以作为对已婚女性的专称,这里应该是后一种情况。另外还有一砖出现了“贼人”一词,这是宋代对于盗贼的称呼;砖铭的记录明显以军人居多,占已知身份人数的53%以上,这种情况在已发现的宋代漏泽园中具有普遍性,联系当时社会长期存在的“冗兵”问题,可以推测解决士兵的死葬问题是漏泽园设立的一个重要原因。

姓名:十五块砖中只有部分人留下了姓名,还有相当一部分为“不知姓名”的情况。其中编号为乙丑五十字号的墓砖铭文中出现了“阿苗”的字眼,在漏泽园砖铭中称呼女性为“阿*”的现象很普遍,如三门峡漏泽园的墓砖上就有“寡妇阿党”“妇人阿皇”“老妇人阿陈”等称呼,滑县漏泽园还出土有“是妻阿李”的砖铭。据《云麓漫钞》记录,宋代“妇人无名,以姓加阿字。”历史上能够留下全名甚至有字和号的宋代女性均是出身中上阶层的官宦人家,一般妇女的正式称呼通常都很简单。

年龄:滑县漏泽园留下年龄者从十二三到四十五六不等,基本都为青壮年,其中一半以上是军人。滑县临近黄河故道,北宋晚期这里经常发生决堤事件,而政府又视此地为阻挡辽军南下的重要河流屏障,所以朝廷常征调大量的民工和军士来此修筑水利以及军事防御设施,这些人很可能就是在这些繁重而危险的工作中英年早逝的。

纪年:据宋采义老师记录,当时发现的这批墓砖纪年都集中于宋徽宗后期的政和、重和以及宣和三个年号之间,残存下来的这十五块则只剩下政和与宣和年。其中编号同为“乙丑五十字号”的两块砖,虽然细节部分有些差异,但其内容大体相同,应该是属于同一个人的两方砖;而编号为“乙丑九十八字号”和“乙丑九十字号”的两块墓砖,虽然编号相近但内容完全不同,应该是代表不同的死者。

比较研究

本文所介绍的这几块墓砖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墓志的简单代替品,但并不算是真正的墓志,墓志作为一种重要的器物类型有着自己的特征,包括标志墓主人;有较为统一的规格及行文规范。[14]刻字墓砖与墓志具有相同的目的,但在外形形制以及铭文文体上还不够完善,与这些带有刻字的墓砖最为接近的是考古发现的几批刑徒墓砖。刑徒砖也叫墓志砖,是在刑徒死亡后作为一种随葬品与之一起下葬的,上面记录着刑徒的相关信息,起到标识其身份的作用,多数以建筑用砖改制而成。目前考古发现的刑徒砖主要集中于秦汉两个朝代。

秦朝的刑徒墓砖主要分布于陕西西安一带,典型的考古发现有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骊山刑徒墓等。根据砖瓦上面的文字推测,其年代上限应该是秦始皇二十六年(221年)统一六国时,下限年代为二世二年(208年)左右。所使用的材料多为建筑用的板瓦,而这些瓦片大小不一,花纹不同,显然并不是专门用来做墓志砖的,其上的书刻字迹潦草,笨拙,书写者的文化水平应该不高。根据发掘报告的总结,这些墓砖上的行文格式大致有以下四种:地名与人名;地名、爵名与人名;地名、刑名与人名;地名、刑名、爵名、人名,其中以第一种与最后一种情况的数量居多。报告显示,瓦文记录的十九个死者中,有十人是服居赀劳役,这十个人又能分为以下四种,一是无力偿还罚款的免任官吏,二是平民,三是私家奴隶,四是官府隶臣妾。可见被埋葬者多数社会地位偏低,而且出土的尸骨葬式杂乱无章,甚至存在一个墓坑里埋葬多具尸骨的情况,一些尸骨上面甚至有明显的伤痕,似乎是被杀戮或者虐待致死的。《史记·秦始皇本纪》里记载“作宫阿房,故天下谓之阿房宫。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可见当时的刑徒从社会底层而来,且数量庞大。

图左“杨民居赀大教”图右“阑陵居赀便里不更牙”

汉朝的刑徒墓地主要分布于今河南西部洛阳一带,考古人员在东汉洛阳城南郊和河南省偃师市佃庄镇西大郊村西南都有较为重要的发掘。其年代主要集中在永元十五年到延光四年之间,出土刑徒砖以永初元年(107年)、永初二年(108年)以及元初六年(119年)为最多,这三年的加起来占到出土和采集的刑徒砖的70%以上。而墓砖多以当时工地上废弃的砖块为原料,这些砖有大小两种规格,均为素面,部分质量很差,以至于发掘出土后不久便风化了。砖块上只有正面用刀笔刻字,从右往左竖行排列,书体都是隶书。一些砖是刻写者将旧的砖铭用阴刻的方法划除掉,然后在空白处再刻上新铭。其格式大致有以下七种:1.仅刻姓名;2.“无任”或“五任”+姓名;3.郡县名+姓名;4.郡县名+刑名+姓名;5.“无任”+郡县名+刑名+姓名;6.“无任”或“五任”+郡县名+刑名+姓名+死亡日期;7.在6的基础上标注了尸体在此。在这些刑徒中包括两个阶级,即封建统治者与劳动人民,而多数劳动者为农民,他们主要从事修建宫殿、营造陵墓、修筑城池、烧砖制瓦等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些人往往未及刑满就被折磨而死,死后仅仅以一个浅坑埋葬,有的甚至被人用乱刀活活砍死,至今遗骨上仍残留有刀痕,一些刑具也还保留在遗骨上,令人触目惊心。

东汉洛阳城南郊发掘墓砖

通过比较很容易发现,年代较晚的宋漏泽园墓砖在分布范围上明显比前两者要广,墓砖所用材料也由随意性较大变为具有一定规制,后期可能有专门制造的原料;其格式也趋于规范化,包括记录的项目以及项目书写的顺序等;书写方面进步不大,很少有书写工整美观者,大部分书写随意,字迹潦草,这应该与所有者的社会地位偏低、数量较大以及死亡仓促有很大关系。但无论如何,这种用砖志记录死者身份的行为正在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制度而不断被完善,是政府在振恤和易俗方面的一次制度化的尝试,为之后助葬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验;秦汉刑徒墓砖从它们的目的和内容来看,也已经具备了墓志的雏形,对后代正式定型的墓志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起到了先导的作用,这些墓砖墓瓦也为我们保存了诸如社会制度、刑法规定、职业、地名等等许多方面的珍贵资料,对后人进一步研究和了解古代社会具有一定的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王潇滨,女,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考古文博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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